細審兩年九個月 決定設強制保險
醫故法有望今月立會通過
【本報消息】經過兩年九個月細則性討論的《醫療事故法》,可望在第三會期休會前通過。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昨日在委員會會議結束後表示,《醫療事故法》審議進度較預期快,法案中設立“強制職業民事保險制度”將是統一責任制度的重大改變。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及政府代表昨日上午十一時最後一次討論《醫療事故法》。鄭志強在會議結束後表示,《醫療事故法》可望在本月十五日會期完結前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表決,以免再拖至下一會期。指出《醫療事故法》有其複雜性,涉及社會不同層面關注的問題。在審議過程中,由於政府換屆以及衆多負責該法案的主要官員、部門主管等有人事變動,經歷兩年九個月時間,至昨日完成討論所有條文,形容進度較預期快。
設調解減司法壓力
鄭志強指出,《醫療事故法》涉及多方面問題,意見書中引述當前本澳的醫療事故主要分為可見及不可見兩種類型。目前本澳處理醫療事故的法律並非空白,特區政府有適用於醫療事故的法律,包括合同責任制與非合同責任制。
他表示,在討論過程中,政府對《醫療事故法》的立法取向偏向於採用非合同責任制處理醫療事故。意見書中提到,隨着社會進步和情況變化,現行制度有一些缺陷,且導致產生很多不公平的情況,致使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無法彌補。意見書中並強調,因公共和私立醫療機構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有不同的解決方案及程序,醫療機構的民事賠償責任可能出現不公平的情況。認為無論損害發生在公立或私立醫療機構,是否存在合同,都應該適用統一、不作區分的制度,以保障受害病人的權利。
意見書對《醫療事故法》中鑑證委員會的組成與狀況有詳細解釋,包括規範邀請異地專家鑑證。此外,政府將因應《醫療事故法》的實施,成立調解中心,方便醫患雙方處理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減輕司法機關的工作壓力。
設立“強制職業民事保險制度”是《醫療事故法》中一項重要內容。《醫療事故法》將規定醫療機構需要為屬下醫療人員購買有關保險,在發生醫療事故時作為賠償的保證。鄭志強表示,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最後在條文中落實強制保險內容。意見書認為強制保險是基於統一責任制度的重大改變。
延生效日充分準備
此外,法案最初決定在公佈後九十天生效,但由於有衆多法律法規、指引等需要配合、以至病歷的填寫、銷毀,鑑證委員會的成立、調解委員會的運作、保險制度的建立等,議員擔心九十天時間不足夠完成有關工作,建議在公佈後一百八十天生效,政府亦接受建議,希望有充分時間給予相關的部門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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