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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顛倒邏輯涉違憲 宋:辭職者不可補選,但違規者可以?

2016-08-09 20:16

直選議員宋碧琪

直選議員高天賜

直選議員吳國昌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
【應做唔做】政府這次落雨收柴臨急臨忙修改《選舉法》,被批評間選改革跳票,打擊賄選力度不足,最後定案階段更暗中落閘,唔聲唔聲加了「辭職議員不得再參加補選」一條,生怕香港「歪風」吹到澳門,但這卻引起違反《基本法》的質疑。直選議員宋碧琪直指,因犯錯喪失資格的議員可以再參選,反倒是無過錯的辭職議員卻被剝奪補選資格,這是否公平?
宋碧琪表示,議員辭職後就是一位普通居民,享有基本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議員章程》規定,導致補選出現的情況有兩種:第一,議員放棄資格;第二,議員喪失資格。從過錯論分析,後者涉及過錯,如違反議員誓言等,但此種情況並無剝奪有關人士的被選舉權,反而無過錯、放棄資格的議員卻被剝奪被選舉權。她質疑新法的建議是否公平,而且,議員違規比辭職似乎更不能讓社會接受,她建議政府應倒過來,立例禁止喪失議員資格的人士不得參加補選。
另外,議員高天賜去年參選葡國議會引發「雙重效忠」的爭議,宋碧琪認為,政府在《選舉法》中設限不合邏輯:「按《基本法》第101條的規定,立法會議員要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以,一日未選到,又何來效忠呢?從何談起雙重效忠呢?如光以擔任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公職為由禁止澳門永久性居民參選,那是否合理?」她建議透過修訂《議員章程》來解決雙重效忠的問題,而非在參選資格中作出限制。
高天賜批:法案損害市民自由!
直選議員高天賜則猛批政府交來的法案是違反《基本法》多條條文,縮窄政治及選舉自由,破壞神聖的選舉制度,損害居民的基本權利,「我們絕不能以無自由的選舉來換取所謂、假定的廉潔選舉!」指諮詢文本中提到只有參選人或已向選管會申報的助選團才能作出宣傳,同時規定參選人及助選團必須向選管會申報所有競選宣傳的內容及途徑,以加強監管,「只有在北韓才會發生這種情況。!」又批評當局借法案中的懲罰性措施,干預參選人的宣傳及言論自由,踐踏他們的基本自由。
高天賜亦指,法案對擔任外國政府或議會職位的人士落閘,侵犯了第3/2000號《制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法律,相關條文只能由議員自行提案,不應寫在選舉法中,「過往政府打算郁動議員章程的條文,但是被立法會撤案,最終由議員自行處理。」又指過往只有選管會及廉署處理輕微違反行個案,但法案則加入了治安警察局,憂慮警權不斷擴大,警方加強對居民的監控,令集會、選舉自由受到打擾、限制,「現在警方連立法會門外遞信都要搞!」
「澳門何時有人話要辭職搞公投?無!其他地方是其他的事。政府沒有諮詢過辭職不得參與補選的問題,為何突然又加進法案中?」直選議員吳國昌批評,當局計劃引入選舉保證金、辭職不得參與補選、效忠《基本法》確認書等做法都是「照搬外地的一套」,未有考慮本澳實際環境,批評政府借這些舉措收窄政治自由,令民主政制停步。
陳海帆:辭職不得補選無違憲!
面對多位議員對法案連番質疑及批評,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指,打擊賄選並非限制政治及言論自由,修法是希望令選舉宣傳更公開透明,令市民得到更多訊息,推動參與。她指,不少國家地區都有議員辭職不得參與補選的規定,旨在減低因填補議員空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議員並非普通人,肩負住社會及市民的期望及責任。若議員自行決定不再承擔責任,亦需要承擔因辭職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及責任。」強調辭職不得參與補選的建議是參考了《基本法》相關條文,並沒有違反《基本法》。
陳海帆亦強調,法案是在2012年政制發展訂下的基礎上作出修訂,期望透過修法改善選舉質素,建立公平、公正、公開、廉潔的選舉制度,而非限制市民的自由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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