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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置子彈案偵破一男送檢院

2016-08-11 06:30

【特訊】就8月5日治安警察局接獲的一宗陳舊子彈被棄置案件,經調查後,局方鎖定一名本澳男子,並於8月8日下午約4時成功邀請有關人士前來治安警察局協助調查。其承認有關子彈屬其擁有,並自90年代起,一直存放於西環民國馬路一單位內,及後已遺忘仍存有有關子彈一事。
其聲稱曾擔任娛樂場保安員,且承認曾合法擁有槍械,但已註銷;而於持有槍械期間,曾於同一槍店數次購買有關子彈,並遺忘了存放於上述單位內。直至有關單位因重新裝修,才發現這些陳舊物品,被認為無用而棄置。
經治安警察局槍械暨彈藥科鑑定,上述合共1244枚子彈擁有彈頭、彈殼、火藥及底火,已確實為彈藥。鑑於上述所發現之子彈數量眾多,且屬受法例所管制之物品,若有關子彈被不法使用,將會危害公眾安危,而有關人士並沒有按合法程序處理,其行為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62條【 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 】罪。因此,治安警察局將依法移送檢察院處理。嫌犯資料:姓陳,男性,六十多歲,無業,本澳居民。
警呼籲後有市民主動交出舊子彈
治安警察局自上周五接報上述案件後,隨即對外公佈並作出呼籲。有市民成功透過新聞報導得悉事件,並應局方呼籲,於8月8日上午10時許,主動將丈夫生前遺下的100枚陳舊子彈,交予局方處理。
最後,治安警察局再次呼籲市民,根據第77/99/M號法令《武器及彈藥規章》之規定,市民如果仍存有過時或陳舊彈藥,可直接交由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暨彈藥科協助正當處理。另外,任何人士購買、出售或存有槍械或彈藥必須符合法例規定,否則,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第262條「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
警偵破兩宗棄置爆竹案
▲就7月21日和7月31日,先後於路環黑沙水庫山坡及西望洋斜坡兩處,發現共94箱裝有約4,872萬頭爆竹被不法棄置之案件,經調查後,治安警察局首先於7月28日成功偵破並截獲棄置首批爆竹的涉案男子,隨後再經深入調查,發現上述男子與第二宗棄置爆竹案相關,其供稱受一名男子委託,處理上述大量爆竹,治安警察局於是在昨午(8日)查獲該名涉案男子。
第一名嫌犯姓關,二十多歲,澳門居民,報稱售貨員;第二名嫌犯姓馮,六十多歲,澳門居民,報稱從事廟宇工作,治安警察局以《刑法典》第262條【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將兩人送交檢察院處理。同時,局方追緝另一名在逃涉案者。
治安警察局再次呼籲,公眾以任何形式持有或不法處理具爆炸性物質均可能觸犯刑法典,為免危害自身及公眾安全,切勿藏有任何危險物品。同時呼籲公眾、各商業場所負責人切勿非法進口任何可爆竹及煙花等或可引致燃爆效果之危險物品,違法者將會承擔相應之法律後果,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