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集團前副總經理蔣偉涉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六年來受賄約286萬元(人民幣.下同)。昨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蔣偉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蔣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作上訴。
南京中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蔣偉利用擔任華潤集團黨委委員、總會計師、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業務往來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286萬多元。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被告人蔣偉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認罪悔過,同時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從輕處罰,判囚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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