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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2016-08-30 03:30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五/二0一六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並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一般規定。該法律訂定醫療事故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適用該法律的規定,醫療行為是指公共或私人領域具法定資格執業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為着個人或群體的預防、診斷、治療或康復的目的而作出的事實。醫療事故是指因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作出的醫療行為而損害就診者的身體或精神的健康的事實,不論該行為屬作為或不作為。醫療服務提供者是指所有在公共或私人醫療領域從事預防、診斷、治療或康復活動的自然人及法人。就診者是指接受醫療服務的人;如就診者死亡或在就診者無法作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親屬有權根據該法律的規定獲得資訊、申請鑑定或就鑑定報告提出聲明異議。

就診者的保障。就診者有資訊權,醫療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將就診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資訊告知就診者,但就診者知悉該等情況後會危害其生命,或可能對其身體或精神的健康造成嚴重傷害者除外。至於所提供的資訊必須以清晰、簡單、具體的方式及以就診者所明瞭的語言為之,以便其在得到適當資訊下作出決定。當就診者明確及以書面方式表明無意知悉診斷或預後的資訊,則醫療服務提供者應尊重其權利,但會影響公共衛生的情況除外。還有,就診者有權查閱其病歷和要求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其病歷副本。

如醫療服務提供者有充份跡象知悉、顯示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並須立即採取適當且必要的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害就診者的健康。

鑑定醫療事故。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係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委員會依法獨立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無須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預。委員會由七名專業人員組成,其中五名為醫學專業人員,兩名為法律專業人員;成員須由公共或私人領域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至少十年且具備適當專業操守的人士擔任。委員會成員履行職務時應遵循公正、平等、無私的原則和遵守熱心、保密的義務。委員會可邀請或委託本地或外地的專家、學者、機構或其他人就鑑定工作給予意見和提供協助。

委員會為履行職務,有權調查取證,可採取或命令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提供醫療服務的地點及場所,並在其內逗留直至完成調查為止;二、要求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其他有助鑑定醫療事故的個人或實體陳述和聲明;三、要求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其他有助鑑定醫療事故的個人或實體提供鑑定醫療事故所需的文件、資訊及資料。而委員會在接獲申請後,須於九十日內完成調查和技術鑑定工作,並作成醫療事故鑑定報告。

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制度。對醫療服務提供者因醫療事故所生的民事責任,適用《民法典》有關因不法事實所生的責任的規定,但不影響「連帶責任及求償權」和「委託人的責任」這兩條規定的適用。(法務局供稿)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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