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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遏宗教商業化

2016-09-09 06:35




    內地遏宗教商業化

    據新華社、香港中通社消息,中國國家宗教局七日報送的《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現已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明確宗教非營利性

    遏制宗教商業化是此次修訂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例如,送審稿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明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其財產和收入;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執行國家稅收管理規定。

    對於宗教財產權屬也在送審稿中予以明確。據介紹,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目前我國佛教寺院和道教宮觀為社會所有,伊斯蘭教清真寺為信教群眾集體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為教會所有。為了與現行法律相銜接,送審稿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佔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其他合法財產,屬於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所有。

    不得宣揚極端主義

    此外,此次條例修訂還關注了利用宗教危害國家安全等問題。例如,送審稿第三條增加規定: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四條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等的活動,不得宣揚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增加規定:涉宗教內容的出版物和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禁止含有煽動民族仇恨、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