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中級法院裁定基於工作原因而不在家中與配偶同住,不應被視為事實分居。 案中的丈夫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因工作 3年來差不多每晚在內地過夜,認為已滿足 2年的分居期。妻子則指丈夫只偶爾在珠海過夜,並一直支付家用和子女的生活費,夫妻關係相處融洽。初級法院指出,《民法典》的事實分居必須由夫妻分開居住且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已有意圖不再共同生活時方開始計算,因此裁定案中丈夫提出的離婚請求不成立。 中級法院在丈夫提出的上訴中更進一步指出,基於多種原因,夫妻可客觀上不同住一室,不同床共寢及不同桌就餐,但並不足以顯示 2人婚姻破裂。裁定案中丈夫敗訴。 (葉永貞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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