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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明確司法機構有權收集調取網絡平台信息

2016-09-30 10:51
(澳門電台消息) 內地將於明日實施新規定,明確微博、朋友圈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可作為電子數據,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收集及調取。 規定定義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以及用戶註冊信息、身分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但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則不屬於電子數據。 (鄭家賜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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