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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應對 預防家暴

2016-10-02 06:35

    共同應對   預防家暴

    第二 / 二〇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下稱《家暴法》)將於周三(十月五日)開始生效。一連兩周,我們介紹了《家暴法》採用單行立法形式,獨立訂定“家庭暴力罪”,且賦予其公罪性質,違者最高監禁十五年。今天我們繼續介紹《家暴法》的有關內容。

    共同應對家庭暴力

    《家暴法》規定,社工局集中處理來自公共和私人實體關於家庭暴力個案的資料,以及協調相關應對工作。該法律強調處理家庭暴力個案,需要有綜合性及跨部門合作的概念,是由於家庭暴力行為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家庭暴力個案中的行為人、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員往往需要多方面的協助,故此,必須設立跨部門的常規協作機制,採用專業和跨界別的合作模式,處理家暴個案。

    預防及宣傳工作

    所謂“預防勝於治療”,《家暴法》規定社工局負責制訂及持續更新具綜合性質的家庭暴力預防計劃,其內包含三個層面的工作:一是識別家庭暴力現象的成因;二是選取優先介入的範疇及應採取的措施;三是界定各參與實體的權限。法律亦規定,社工局須與其他公共實體建立合作機制,包括公共實體和社團,共同參與制訂及推行家庭暴力預防計劃,該等社團必須具備有實際進行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或向受害人提供支援服務的前提為限,法律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該類社團擁有實際接觸及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經驗,這些經驗將有助制訂合適的家庭暴力預防計劃。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社工局須不斷透過日常的宣傳及教育工作,將家庭暴力這一訊息帶入社會,讓社會進一步認知家庭暴力行為的預防資訊。同時,應為相關的執法人員(如警察實體等)或在特定領域工作的人員(如從事醫護、教育、社會服務、輔導、照顧兒童、長者和殘疾人士的人員等)進行有關家庭暴力的職業培訓,以掌握及加強有關識別家庭暴力個案作出處理的能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 / 二〇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五、十、十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