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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須看清 供貨應對辦

2016-10-04 06:35

    合同須看清    供貨應對辦

    博彩業界宣佈大力支持本地中小企採購,對本澳零售業者是利好消息。謀求合作是第一步。由於博企酒店對產品有材質、功能的特殊要求,故實務中曾出現供應商因“貨不對辦”而痛失訂單。博企要求供貨時,不僅列明所需的產品及數量,還會對型號、材質、甚至產地有特別說明。這就提醒中小企業者,務必明確對方的合同條件和要求。

    若交易條件不甚明朗,建議中小企業者在談判階段進一步充分了解,審慎為佳。通常情形下,供貨商談判時可特別審查以下幾種合同條件:

    其一,產品的質量及數量。如採購嬰兒產品時,對產品安全程度需特別留意。同時,許多供應商可能會與博企長期合作,若交易頻繁,須注意每次供貨的數量問題。《商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有對供應數量的特別規定:“一、如未確定供應量,則以合同訂立時符合被供應者所需之數量為供應量。二、如當事人僅訂定總供應量或個別供應量之上下限,則由被供應者在訂定之限度內指定應供應之量。三、如供應量按需要而訂定且設有下限,被供應者須對符合其需要且超過該下限之供應量承擔責任。”

    其二,交付貨物與支付價款的地點及方式。實務中常有履行地點及方式不明而產生的爭議,如有時採購特定設備,安裝完成才被視為履行完成。若履行方式及地點不明而發生爭議,將採用《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地、履行方式、付款方式及地點的相關條款推定。若是長期穩定的供應商,參考《商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若為定期供應,價金在每一次定期交貨後時按比例支付。如屬持續供應,價金按約定定期支付,如無約定,按習慣支付。

    其三,違約罰則及爭議解決方式。規範合同的後半部分置有對違約責任的約定,如支付違約金的比例、損害賠償等。面對外資博企,談判交易條件時還可留意博企提出的爭議解決方式,避免適用不利於自身的法律。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