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作為澳門基本法母法三理由
——憲法與基本法專家系列文章(中)
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是《憲法》第31條,條文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如果沒有該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是不能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澳門基本法》序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基本法符合憲法
由於澳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澳門基本法存在是否合憲的問題。為此,全國人大還專門作了決定,明確“澳門基本法是根據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訂的,是符合憲法的。”這樣就不會發生基本法不合憲的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這意味着基本法已有的規定,以基本法為依據來制訂當地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就可以。
此外,憲法中關於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雖然不適用於港澳地區,並不能由此直接推論出憲法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結論。同時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和憲法、基本法的規定,港澳居民負有在行動上不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消極不作為義務。
二、憲法是基本法長期存續的重要保障
《澳門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裡規定的“五十年不變”,是否意味着五十年以後就要發生變化呢?鄧小平在談香港問題時曾經指出:“實際上,五十年只是一個形象的講法,五十年後也不會變。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變。所以,這不是信口開河。”“我們講五十年不是隨隨便便、感情衝動而講,是考慮到中國現實和發展需要。如果開放政策在下一世紀前五十年不變,那麼到了後五十年,我們同國際上的經濟交往更加頻繁,更加相互依賴,更不可分,開放政策就更不會變了。”由此,有學者認為:“五十年不變是國家長期執行的一項基本國策,而不是針對一時一事的權宜之計。實行這一國策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加速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使中華民族更加興旺發達,使國家更加繁榮昌盛。”
保障五十年不變
誠然,從國家大政方針,國家政策的角度如此理解“五十年不變”有着極其重要的方向性價值。然而,從法治主義的角度,憲法是基本法長期存續的重要保障。
政策保障與法治保障還是有所區別的,國家的方針政策需要通過具體的法律程式和制度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通過基本法落實,憲法為基本法中規定的“五十年不變”提供了最佳的法治保障。只要憲法第31條沒有發生變化,那麼基本法的存續就獲得了憲法的支持與維護。
因為憲法就其性質而言,是根本法,這是由它規定的內容來決定的;憲法就其範圍而言,是社會的總章程;憲法就其效力而言,是最高法;憲法就其作用而言,是國家法或稱政治法。因而憲法才是制訂基本法的法律依據。
中國是一個單一制政體的國家,因此在嚴格意思上說,基本法並不是一部憲法,而只是一部地方政府的自治法和組織法。從整個中國的法律體系來看,《基本法》只是中國的基本法律之一,其法律地位是在中國憲法之下的。《基本法》草委、政治體制專題小組召集人之一蕭蔚雲說過,《基本法》的第一章為甚麼叫總則而不叫總綱?在諮詢《基本法》結構中,確曾有人提出叫總綱,但未獲採納。這是因為考慮到我國憲法的第一章叫總綱,憲法是國家規定政體、國家結構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基本法》則涉及的大部分是關於特區的各項事務,兩者不能同等觀之,《基本法》不可和憲法一樣將第一章叫總綱,而應像我國頒佈的其他法律那樣,把規定該法基本原則的第一章稱為總則。
(由法務局約稿刊登)
李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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