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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飲食場所的規定(上)

2016-10-10 06:35

    有關飲食場所的規定(上)

    澳門作為東西文化交匯地,飲食行業發展亦相當蓬勃,大街小巷中,來自世界各地的美食隨處可尋;翻閱介紹澳門的旅遊書籍,亦有相當篇幅介紹飲食的內容,經營飲食場所亦成為不少人的創業之選。不過要經營飲食場所,除了要決定經營路線、尋覓合適舖位外,亦應留意法律方面的規定。

    申請執照

    經營飲食場所須申請執照。根據第16/96/M號法令規定,對於提供飲食和飲料的場所,如咖啡室、粥麵店、飯店和餅店等,應向民政總署申請執照。假如經營餐廳、酒吧類型的場所,則應向旅遊局申請執照。

    此外,法律亦有規定,只有在執照發出後才可向公眾開放,否則屬於違法。例如:粥麵店在未領有執照下,擺放桌椅招待顧客飲食,除罰款外,有關場所還可被立即封閉。

    使用不當名稱

    飲食場所名稱的展示,例如招牌,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與執照登記相同。假如登記的名稱與展示出來的名稱不符時,此情況屬於違法,可罰款三千澳門元。

    非法更改

    對飲食行業來說,“客似雲來”是最好不過。但當店面空間不足夠應用時,自然要擴充地方營業。不過按照法律規定,有關場所內的改動須經發牌部門許可,如未經許可私自更改場所設施,包括建築結構佈局、用餐區域面積,又或擅自在店外放置桌椅接待顧客用餐等,均屬違法,最高可罰款一萬五千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4條、第19條、第30條至第35條、第54條、第67條、第70條至第73條、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