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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毅華判囚十二年半

2016-10-18 07:30

【本報訊】交通事務局前運輸管理處處長盧毅華串謀在公共停車場服務判給中作弊、獲取不法利益的案件,昨日下午宣判,初級法院裁定盧毅華受賄作不法行為、違反保密、分享不法行為經濟利益、清洗黑錢及濫用職權等多項罪名成立,被重判入獄十二年半,充公不法所得。同案另五名被告包交通事務局前技術輔導員潘毅、商人陳枝彪等,亦全部罪成,分別被判入獄四年至七年九個月不等,其中潘毅被判七年九個月。
案情顯示,被告盧毅華聯同潘毅操控公共停車場短期服務合同批給,協助三家公司中標五十四次,兩人涉嫌受賄一千六百萬元。盧毅華還與陳枝彪、梁潤輝暗股成立聯合泊車管理公司,分享利益。
法官斥行為具掠奪性
法官在宣判時指出,盧毅華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在案中起重要策劃作用,多次干預評標判給,收受巨大賄款,分享不法行為中經濟利益,損害公平競爭和廉潔環境,以及損害行政當局公信力,行為具有掠奪性。
受賄等四十二項罪俱成立
判詞指盧毅華觸犯四十二項受賄罪、十項違反保密罪、十二項分享不法行為經濟利益罪、一項清洗黑錢罪、兩項濫用職權罪、兩項財產申報虛假聲明罪以及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多罪競合判入獄十二年半,罰款三萬六千元。
案中第三被告商人陳枝彪和第四被告陳妍霜分判入獄六年三個月和四年半;第五被告商人梁潤輝被判入獄四年;第六被告商人殷和順被判四年三個月。
另外盧毅華和潘毅合共一千零五十多萬元賄款和需支付以犯罪所得購買的不動產同等金額充公。盧毅華、潘毅、陳枝彪和梁潤輝分享的不法行為經濟利益所得五百萬元亦須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