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電話騷擾 盡快親身報案
問:近日每逢深夜時分,家中電話多次響起,每次接聽時對方都立刻掛線,或者一直默不作聲,有時則不停地說粗言穢語,這對我造成很大的滋擾,我是否可以報警求助呢?
答:根據《刑法典》第184條第2款的規定,意圖擾亂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或寧靜,而致電到其住宅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侵犯住所罪”,一經定罪,行為人最高可判處一年徒刑,或科處最高240日罰金。
此外,上述罪行屬於準公罪,建議被害人在知悉懷疑犯罪事實之日起計六個月內,盡快親身到本局報案。澳門法律保障市民的個人生活不受干擾,任何破壞他人生活安寧的行為都可能會被處罰,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司法警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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