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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須五年無防範停職

2016-10-25 06:35


    一常會接納考私人公證員條件

    律師須五年無防範停職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完成細則性審議修改《私人公證員通則》的法案,爭取下月交大會表決。委員會接納政府提交的新文本,贊同報考私人公證員的律師應在報考日前五年內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對原文本另一項要求“未被律師公會判處較譴責為高的處分”,政府因無法判斷律師公會作出該處分的量度標準,故將此要求取消。

    政府代表列席昨日上午九時半舉行的小組會。主席關翠杏表示,經過昨日會議後,一常會同意政府提交的新法律文本的調整,重要的修改包括刪除最初文本要求私人公證員的執業資格應“未被律師公會判處較譴責為高的處分”。委員會收到律師意見,認為該規定太嚴格,因處分分為多個等級,質疑所謂“較譴責更高的處分”的標準是甚麼。律師公會其後提交資料,但政府無法從中掌握作出該處分的量度標準,因此決定不採納該較空泛的提法。將來律師要成為私人公證員,祇要之前五年內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就能報考,否則律師的專業操守已被質疑。

    因在律師執業資格中已有要求,故新文本刪除最初文本要求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的律師必須在澳門設有事務所的規定,獲一常會同意。關翠杏稱,稍後有待行政長官簽署正式文本,委員會將草擬意見書,爭取下月將法案交大會表決。政府承諾,待該修訂條文獲立法會通過後,當局會將《私人公證員通則》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