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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越漢持刀襲同鄕罪成

2016-10-26 06:35

    三越漢持刀襲同鄕罪成

    【本報消息】一名越南外僱行經鏡湖馬路時遇仇家,遭五名同鄉圍毆,有人亮刀,事主身中多刀受傷昏迷案昨於初級法院審結。三名被告早前庭審時均承認曾襲擊事主。首被告及第三被告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分別入獄五年半及三年半。法官責三人行為情節嚴重,“分分鐘會死人”。

    首被告Vu Cong Quang(判監五年半);次被告Nguyen Van Bon(判監四個月);第三被告Nguyen Manh Thuong(判監三年半)。受害人早前出庭時步行一拐一拐。

    案情顯示,事主在路氹某地盤從事非法工作時,曾與次被告爭執。二○一五年十一月廿四日晚,事主行經鏡湖馬路,突被五名同鄉襲擊,首被吿更取出利刀揮斬事主,致其左臂、腹部、背部中多刀昏迷。首被告與第三被告繼續對事主拳打腳踢,五人隨後逃離現場。有途人經過見事主昏迷,把其送往醫院救治。警方接手調查後鎖定目標,於同年十二月中在祐漢某巴士站拘捕首兩名被告,在首被吿身上起出一把刀,再在和樂大馬路某住宅單位拘捕第三名被告。

    辯稱兇刀燒烤用

    法官昨日宣判時稱,首被告案發前雖曾飲酒,但根據現場附近的閉路電視可見其步履清晰,理應知道當時發生事情。首被告早前辯稱案發時的兇刀用作燒烤,但法官認為在其同行者中找不到任何與燒烤相關的物品,證明其改變利刀的用途和收藏的合法性,裁定首被告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判囚四年三個月;禁用武器罪,判囚三年;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囚九個月;三罪競合判囚五年半。

    由於未能證明次被告於事主昏迷後有否繼續施襲,難以認定其以共犯嚴重傷害事主身體,裁定次被告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持有禁用武器罪不成立。不過其案發前已被當局驅逐出境,判他非法入境罪成,入獄四個月。第三被告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判三年半。首被告聞判後表明不會上訴,步出法庭時低頭啜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