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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為天 食以質優先

2016-11-01 06:35

    民以食為天    食以質優先

    去年開業的食品公司,透過中小企業採購計劃平台,成功爭取到博企的訂單,負責供應海鮮及肉類,價值60萬元。

    以上提及食品公司主要經營目的是向客戶提供肉類、海鮮等生鮮食品,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為了規範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控制食品安全風險,規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機制而設立。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本法律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在第三條中給予“生產經營”一詞定義,指為供公眾食用而生產、加工、調配、包裝、運送、進口、出口、轉運、貯存、出售、供應、為出售而存有或展示,又或以任何方式交易食品的行為;又給予“食品相關產品”定義,指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設施、設備或工具,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潔劑及消毒劑,以及餐飲器具。對於案例中公司來說,其為客戶供貨,需要額外注意包裝材料、容器等食品相關產品,使其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要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相關產品,科處澳門幣二萬元至二十五萬元的罰款。”

    案例中的食品公司主要提供海鮮、肉類等生鮮食品,需要謹慎處理及儲藏食品,並在適當的溫度及條件下運送。如遇到食品腐敗或變質,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處理,如處理不當,可能會構成行政違法,甚至涉及刑事責任。值得注意,《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偽造、腐敗或變質的食品,即使尚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亦可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科處五萬元至六十萬元的罰款。(參見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13條、第19條)

    民以食為天,案例公司總監為了加深對食品安全知識的理解,選擇報讀相關課程,以期為未來發展提供專業知識援助。該類課程一般會講授澳門食品安全法例。可見,對中小企業來說,與廣闊的發展空間並存的,是包含法律在內的各方面知識儲備的保障,業者具這方面的自覺性,是進入和適應市場的必要素質。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