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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原市長湯愛軍坦白案情 一審被判刑十二年

2016-11-01 03:05

【中新社呼和浩特10月31日電】31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湯愛軍受賄案,判決湯愛軍犯受賄罪,但因坦白案情,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3年,被告人湯愛軍利用職務之便,在承攬工程、安排調動工作、幹部提拔使用、子女入學等方面,為呼倫貝爾市呼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趙廣玉、內蒙古萬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鄔倩、李建勇等59人(企業)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789.99104萬元(人民幣,下同)。
庭審現場,190多頁的判決書宣讀了一個多小時。判決逐一認定了湯愛軍的59項犯罪事實,收受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但介於案發後,湯愛軍在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湯愛軍在本案偵查過程中積極規勸其妻子王榮傑、兒子湯聰、相關證人、親友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認罪、悔罪態度好,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積極規勸相關人員退回贓款,現全部贓款已上繳,並上繳了相關孳息。故對其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一審判處湯愛軍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對被告人湯愛軍退繳的涉案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湯愛軍,1950年生人,197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97年至2005年,湯愛軍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工辦主任、呼倫貝爾市市委副書記、市長。2005年1月至2010年4月,任呼和浩特市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2013年12月退休。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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