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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例罰款 今起可政綜大樓繳交

2016-11-07 00:09



【特訊】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繼去年11月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投入服務後,為配合政府服務集中化的跨部門「一站式」發展以及加強落實便民之措施,本年再新增一項惠民服務。治安警與民政總署透過簽訂服務協議模式,於北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Q區增設一項收納行政違法的交通違例罰款之服務,相關服務於2016年11月7日起實施,而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公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服務詳情,可瀏覽治安警察局網頁或致電交通廳服務熱線2837 4214查詢。
可收納行政違法之交通違例罰款,常見情況如下:
不繳付停泊費用(咪錶違例);行人道或行人區泊車;禁止泊車符號內泊車;禁止停車符號內泊車;黃實線泊車;黃實線停車;黃虛線泊車;進入導流實線之區域;導流虛線泊車或進入此區。
治安警提醒市民及駕駛者,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自願繳付」的規定,在接獲通知日起計15天內自願繳付罰款者,只須繳付三分之二的罰款。
新服務不包括的部分行政違法及輕微違犯之交通違例罰款,必須前往治安警轄下交通廳澳門交通警司處、海島交通警司處或澳門警務廳第一、第二、第三警務警司處繳納。
常見情況包括:
行政違法:因道路之違例而被鎖車或移走(吊車);咪錶違例而被鎖車或移走(吊車)。
輕微違反:無牌駕駛;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1.2克以下);超速;逆駛;在法律禁止之地點掉頭或倒車;不讓行人先行;衝紅燈。
治安警察局會持續檢視及優化新服務點的運作,同時研究將來提供更多服務項目之可行性,並與其他政府部門加大合作,陸續推出更多便民措施。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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