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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通過修訂私人公證員通則

2016-11-11 06:30

【本報訊】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修改私人公證員通則(即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有信心可於明年開辦有關的培訓課程。
獲立會全票通過的修改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中規定,律師要成為私人公證員,要修讀及通過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培訓課程。列席立會會議的陳海帆說,當局將盡快去開辦課程,並有信心可於明年做到。
法案新增其中一項規定是要求該律師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或在紀律程序中被澳門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判處較停職等較譴責為高的處分。有議員關注相關安排是否具法律效力。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回應指,法案立法原意是當事人被採取預防性措施,實已違反嚴重行為,在報考時已不具擔任公證員條件。
另外,立會昨原定還會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由直選選員高天賜提出有關保護路環的《第33/81/M號法令的解釋性規定》法案,但由於高請假缺席,立會抽走議程,擇日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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