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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機構將可處罰 台灣民眾境外詐欺犯罪

2016-11-16 06:30

【中新社台北11月15日電】(記者 路梅 劉賢)台灣“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修改台灣地區“刑法”第5條,將“加重詐欺罪”納入境外犯罪管轄範圍。未來台灣民眾在境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地區司法機關可依法處罰。
加重詐欺罪是指,冒用官方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互聯網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詐術,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修法”之前,台灣民眾在境外犯罪,若非“內亂、外患”等重罪,且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適用“刑法”第5條。加重詐欺罪最輕本刑僅為一年,台法務部門表示,台灣民眾在境外犯加重詐欺罪,檢察機關即使受理,依法也祗能不起訴處分,將形成治安漏洞。
據有關方面估算,台灣境外詐騙犯罪猖獗,有近10萬人以電信詐騙為生。據統計,2015年大陸電信詐騙發案59萬餘起,涉案金額222億元人民幣,其中有100多億元贓款被捲入台灣。不僅如此,台灣電信詐騙集團還蔓延到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甚至遠到埃及、肯尼亞等非洲國家。
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提案指出,日前島內數起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經法院審結,詐騙集團共犯成員所受法院宣判刑度,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憂慮詐騙主嫌與集團成員因僅分別受判處有判刑1年、緩刑以及得易科罰金等刑度,而存有僥幸心理,並認為有輕縱詐騙犯之疑慮,悖離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提案中表示,多起跨境詐欺案件已重創台灣的司法形象,並讓外界有“台灣司法不願嚴打詐騙、動輒輕判縱放”、“台灣有如詐欺犯天堂”等負面觀感,更恐讓台灣淪為培育世界詐欺犯的溫床及輸出地,實在是多數善良的台灣人民所不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