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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刑法典性罪行新增三罪狀 引入性騷擾罪 強迫口交罪屬強姦

2016-11-26 06:30

【本報訊】千呼萬喚終出來的修訂《刑法典》有關性罪行的法案,建議引入與未成年進行性交易罪、與未成年人有關色性物品罪以及最高一年徒刑的性騷擾罪,並把強迫口交納入強姦罪範圍,並取消原有只限女性為受害者等。
性騷擾罪須涉性接觸
行政會昨公布完成討論修改《刑法典》法案,內容是涉及第二卷第一編第五章的規範有關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制度,主要有七方面修訂,包括引入外界一直爭取的「性騷擾罪」,將實際涉及性方面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並定為半公罪,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至一百二十日罰金。
與未成年人性交易未遂亦罰
另一新罪為「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規定接受十四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賣淫服務的人須負上刑責,並定為公罪,分進行重要性慾行為和性交等兩種,前者最高可處三年徒刑,後者則四年,而犯罪未遂亦罰。
未對管有未成年人色情物品刑事化
第三項新引入的是「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將利用和引誘任何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色情表演、錄色情照、影片等的行為,以及產銷、進出口、散布、展示或讓與相關物品刑事化,定為公罪,處一至五年徒刑,若以此為生活及圖利則上限加至八年。該罪亦會納入黑社會實施的罪行列表中。
強姦罪作兩修訂
法案另一焦點是修改「強姦罪」,包括建議將強迫口交行為納入強姦罪的範圍,並對現時條文僅列「婦女」為受害人作修改,不再以性別區分,不論犯罪行為人性別為何,只要做出相關行為即視為強姦。
性脅迫罪改為公罪
法案又建議將,與強姦所造成嚴重性傷害相近的「性脅迫罪」修訂為公罪,同時被性侵的為無能力抗拒者也訂為公罪。如性侵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有需要下,即使是半公罪性質,檢院可依職權去開展訴訟程序。
此外還建議:引入新的加重情節,即兩個或以上行為人同時或連續地對被害人實施重要性慾行為;加重情節將被害人的年齡界限由十四提至十六歲,並將無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納入加重範圍;新罪適用加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