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舉法修訂清晰偸步宣傳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將清晰宣傳偷步的定義以及選舉籌款的規定,新聞自由的界定維持原有條文與罰則。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立法會選舉法案將清晰選舉宣傳偷步定義,由候選名單確認日起到宣傳期開始前,任何形式宣傳活動均屬偷步宣傳。委員會並關注如何規範因應選舉經費的籌款。政府代表解釋,法案中已清晰界定,包括具金錢價值的捐獻及開支限額,以及只可接受本地居民捐款等,超過一千元的捐款需載明捐款人聯絡資料,不足一千元亦需要向捐款人簽發留底存根,最少載名捐款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介定新聞自由方面,法案中並無修改,維持既定的條文及罰則。選管會在開展工作後需要與傳媒開會,提醒媒體如何盡量達到公平。政府代表指出,過去多屆選舉中,本澳媒體較少出現違規情況,但若出現報道不公平,選舉結束後會按選舉法追究應有責任。另外,維持一律禁止公佈由選舉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選民對選舉人態度的民意測試或調查結果。終院確認獲選名單後,選管會始不再具監管應屆選舉的監督權限。
法案新文本修改中,陳澤武預計委員會下月九日可以簽署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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