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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法 清晰規範競選籌款

2016-11-30 03:02

陳澤武(右)會後引述會議內容

【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對競選籌款作出清晰規範,須注明捐款人的聯絡資料,若金額不足一千元,則需有簽發收據並說明捐款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半在立法會大樓2號會議室舉行,陳澤武引述會議內容稱,政府在會上表示選管會將有權在終審法院確認當選候選議員名單時管理有關立法會選舉的所有事務。另外,政府清晰選舉宣傳偷步定義,即候選名單確認日到宣傳期期間有任何競選宣傳活動均屬宣傳偷步。
另外,法案也對競選籌款作出清晰規範,候選人只能接受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捐款,若捐款超過一千元,需注明捐款人的聯絡資料,若金額不足一千元,則需有簽發收據並說明捐款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候選人亦可接受上門及社會捐款。法案新文本正在修改,預計下月9日簽署意見書。
此外,選舉期間的新聞自由事宜,相關條文現時沒改動。選管會每年都會與傳媒開會,強調新聞的公平性,若有傳媒在宣傳期內作出偏袒某候選人的宣傳報導,影響選民投票意向,選舉期後將有追究的權利。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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