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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兩名辱國議員 就宣誓案司法覆核上訴被駁回

2016-12-01 00:44

兩名辱國候任議員在法院外見傳媒(中通社)

【香港中通社11月30日電】(記者 卓隆)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30日宣佈,駁回兩名辱國候任立法會議員就宣誓案司法覆核提出的上訴,並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即二人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同時,兩人要支付全部訟費。對此,多名立法會愛國愛港議員表示歡迎。
上月12日,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舉行首次會議,涉事的兩名候任議員就職宣誓時以侮辱性詞語稱呼中國,並宣揚「港獨」。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隨即於10月18日就兩人是否能夠重新宣誓提請司法覆核。本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裁定特區政府一方勝訴,兩名侯任議員隨後提出上訴。
上訴法庭上周聽取與訟各方的理據,30日早上頒下判詞。
判詞指出,上月12日,涉事的兩名候任議員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月7日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的解釋和法例第十一章第二十一條規定,他們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判詞強調,法院具有憲法權力和責任就一位立法會議員是否已履行憲法規定和不履行規定的後果作出審判,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
判詞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解釋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
就上訴法庭當天的裁決,立法會第一大政團——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民建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李慧瓊表示,裁決確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威和效力,維護「一國兩制」、香港法治以及立法會尊嚴,並為相關公職人員宣誓立下規範。裁決對香港明辨是非及正本清源發揮重大作用。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佩帆表示,涉事兩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即使他們再上訴都只是「死撐」。
香港經濟民生聯盟(經民聯)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說,上訴法庭駁回涉事兩人的上訴,反映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並非獨立主權地方。此次上訴法庭的裁決,清楚談到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法律原意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這是很清晰、對日後有約束力的看法。
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黃國健歡迎有關裁決,認為裁決確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正確性,並就立法會權力範圍作出清晰的指示,希望各方尊重。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要先等待法庭在12月1日的指示,才決定何時就涉事兩人的議席空缺刊憲。除非法庭特別指示禁止,否則立法會須在原訟庭判決後21天內、即下星期二(12月6日)刊憲。
另一方面,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發言人接受香港中通社查詢時表示,正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及考慮跟進行動。
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指出,立法會秘書長就議席空缺刊憲後,方會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定出補選日期,一般會在刊憲後4至6個月進行補選。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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