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人士倡完善新土地法
【本報消息】澳門社會民生促進會籌委會昨舉行“新土地法衝擊社會需速解困座談會”。該會籌委會召集人陳溥森稱,新土地法實施至今,因部分法律條文不盡完善,引起社會極大爭議。建議政府在澄清新土地法立法原意基礎上,重新引入和強化“私人財產”、“行政主導”、“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修補漏洞,恢復行政長官必要而適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力減社會紛爭。
座談會於昨日下午三時假富豪酒店五樓舉行,由社會民生事務關注協會會長余幹成主持,特邀房地產聯合商會會長吳在權、陳溥森、工程師胡祖杰、律師何金明及馮健埠擔任主講嘉賓,共同討論新土地法對社會的影響。
陳溥森稱,新土地法對廿五年臨時批給期滿的土地,不論是否歸責承批人,均“一刀切”收回,完全剝奪行政長官行政裁量權等規定,與現實脫節,引發爭議。
曾有份審議新土地法的前議員吳在權,昨回顧新土地法立法過程時稱,當時法案在立法會審議時間僅五個多月,時間緊迫,委員會在意見書中指出,應在法案實施後根據取得經驗,適當修改和優化。
但見現時新土地法對社會造成很大衝擊,一是居民認為政府可依據《土地法》,收回長期閒置土地興建公屋及公共設施;但另方面是海一居事件導致小業主蒙受損失,投訴無門。認為新土地法對社會的衝擊需迅速解決,問題核心在法律,應從法律着手。
對新法剛實行是否就要修改不表態,但認為法律需有善意原則,希望透過座談會讓各界更加了解新法立法原意。長遠樓市供應應多元,唯擔憂是政府土地儲備不多。
何金明認為樓花法、文遺法及新土地法沒有問題,只是新土地法法律條文應可更詳細。澳門設有行政賠償法,若認為利益受損的權利人,無論是承批人或購買批地的樓花小業主,可在時效內向行政當局的責任方索償。但須注意是,新土地法中有兩條關於排他性條款,免除賠償責任。
余幹成促請政府優化有關法律,完善不足,免社會問題再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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