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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尾氣排放新規明年中生效

2016-12-10 06:35




    車輛尾氣排放新規明年中生效

    【本報消息】針對車輛尾氣排放的《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行政法規草案完成在行政會的討論,教練車、的士或商用車輛在每年強制檢驗時,須測量尾氣排放污染物,重型摩托車、輕型客車等初次檢驗滿八年後,每年強制檢驗時如交通局認為有需要,可測量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法規預計明年七月一日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公佈法規草案時指出,機動車輛尾氣排放已成為本澳主要的空氣污染源之一,政府制訂車輛尾氣排放限值是希望有效控制尾氣排放,縮短驗車年期及在強制檢車期間測量,目的提醒車輛使用者留意車輛性能。草案所載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日後可由行政長官應環境保護局建議訂定,環保局須至少每年一次檢討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梁慶庭指出,特區政府就“制訂澳門在用車尾氣排放標準及完善檢測制度”公開諮詢,經分析本澳的實際情況與鄰近地區的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標準,綜合考慮在諮詢中收集的各界意見後,制訂了《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行政法規草案。

    強制檢驗排放污染

    草案規定,本澳在用車輛的尾氣排放污染物須符合草案附件所載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教練車、的士、供自行駕駛的輕型出租汽車、旅遊車、校車、重型客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六個座位且作商業用途的輕型客車、貨車、客貨車及混凝土拌合車、以及出租或作商業用途的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在每年強制檢驗時須測量尾氣排放污染物。

    重型摩托車、輕型客車由註冊的初次檢驗滿八年後每年強制檢驗時,如交通事務局認為有需要,可測量車輛的尾氣排放污染物;滿十年後每年強制檢驗時,須測量尾氣排放污染物。

    輕型摩托車由註冊的初次檢驗滿五年後首次定期檢驗時及滿八年後每年強制檢驗時,如交通局認為有需要,亦可測量車輛的尾氣排放污染物;滿十年後每年強制檢驗時,須測量尾氣排放污染物。

    該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