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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理解澳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2016-12-14 06:35

    準確理解澳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澳門基本法是我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澳門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石。祇有全面準確理解澳門基本法,才能保證澳門“一國兩制”實踐始終沿着正確方向推進。澳門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把宣傳、學習和貫徹澳門基本法作爲重要任務加以推進,取得了顯著成效。然而,有許多推介文章和一些學術作品,在宣傳澳門基本法的時候,卻提出了“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法或根本大法”或“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裡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表述。考慮到維護澳門基本法權威及法律上的嚴謹性,特寫此文章辨明根本法和基本法的概念,以求進一步準確理解澳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一、甚麼是根本法?

    在我國,根本法是憲法在法律上的另一種稱謂。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因為憲法規定了我國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

    將憲法稱為根本法,經歷了一個歷史發展過程。一七八七年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然而,美國憲法並沒有明確確立自身的最高法律地位。

    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衆國法律;以及合衆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即將憲法、聯邦法律和條約同時確立為美國的最高法律。此後直到一八○三年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森案,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明確指出,“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才確立了美國憲法在其法律體系裡的最高法律地位。一九一九年德國魏瑪憲法,除了規定政治體制的內容外,還率先將基本國策寫入憲法,其第二篇“德國人民之基本權利及基本義務”分別規定了“個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團體”、“教育及學校”、“經濟生活”,為國家法律體系裡各個部門法的制定提供了憲法基礎。

    蘇聯十月革命以後,一九一八年通過的蘇俄憲法,其全稱為《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根本法)》,其序言裡明確指出,“由一九一八年一月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所批准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同第五次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所通過的蘇維埃共和國憲法一起,都是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唯一的根本法。”一九二四年通過的蘇聯憲法,其全稱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根本法(憲法)》。這就是說,在蘇聯法律體系裡,憲法和根本法是兩個可以互相替換的特定法律概念。

    西方的憲法觀念傳入中國以後,我國一直將憲法和根本法作為同義的概念來適用。鄭觀應是較早討論中國憲法問題的代表性人物。他在致伍庭芳的信中就說過,“憲法為一國之母法。必先有良好之憲法,然後各種法律始有所根據”。他在《上順德鄧宮保》裡說,“變法而不立憲,如樹之無根。立憲者,變法之根柢也。”一九○一年,梁啟超在《立憲法議》指出,“憲法者何物也?立萬世不易之憲典。而一國之人,無論為君主、為官吏、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為國家一切法度之根源。”

    一九二四年,鍾賡言《憲法講義大綱》是我國較早的一本憲法教科書。該講義大綱指出,“憲法之本旨,不外乎國家之組織及其作用之根本法則之意”,“惟是現今普通所謂憲法,其意固不若是廣泛也。憲法云者,專指所謂立憲國,即有國會之國家而言”,“惟對於有國會之國家之組織及其作用之根本法則,乃始稱之為憲法。而稱有此等憲法之國,曰立憲國。”

    一九三三年,張知本的《憲法論》指出,“憲法為一國之根本大法。”

    毛澤東在一九四○年二月二十日《在延安各界憲政促進會成立大會上的演說》裡指出,“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後,頒佈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一九五四年,毛澤東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講話中說,“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一九五四年周恩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工作報告》裡說,“我們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已經光榮地完成了一件歷史性的工作,通過了我們國家的根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九八二年,憲法將根本法的概念明確寫進憲法,其序言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就明確指出了根本法是憲法在法律上的特定法律稱謂,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的根本活動準則。(上)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