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理解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二、甚麼是基本法?
在理解甚麼是基本法時,首先要辨明“基本法”和“基本法律”的區別。在我國憲法裡,基本法律是專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我國憲法第62條第(三)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8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三)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憲法沒有區分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法律位階,兩者統稱法律,通過後,由國家主席公佈,其解釋權都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一九八三年初,中國政府解決香港問題形成的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裡,其第十二條就指出了“基本法”的概念,“上述方針政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五十年不變”。香港回歸後,是我國一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因此不能稱為香港憲法,而必須找到在規範意義上比憲法低,但又能夠起到類似憲法作用的法律名稱,這就是“基本法”。我國目前只有兩部法律稱為基本法,即一九九○年頒佈的香港基本法和一九九三年頒佈的澳門基本法。這兩部基本法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因而都屬於我國的基本法律。
憲法是與國家和主權相對應的概念,而基本法不具有與國家和主權相對應的內涵。基本法不是憲法,其效力低於憲法。基本法起草者將基本法第一章稱為“總則”,而不是與憲法第一章“總綱”同,其意在於基本法同我國的刑法一樣有總則和分則,其在我國法律體系裡是相當於刑法一樣的法律。澳門基本法既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也不具有聯邦制下各屬邦憲法的地位。如美國各州的憲法是各州制定的,並由各州負責解釋和修改,澳門基本法非澳門制定,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澳門法院雖然有權解釋基本法,但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有權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議案,但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
三、為甚麼不能將澳門基本法稱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法?
“根”原是指植物的根部,後用來比喻事物的本源。《辭源》釋曰:“本下曰根,木下曰本。”《淮南子 · 繆稱》曰:“根本不美,枝葉茂者,未之聞也。”澳門的“根”在中國,澳門基本法的“根”是中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運作,其根本依據在於中國憲法,而不是基本法本身。
“根本”含有根源的意思,是指能夠派生出其他事物的事物,“基本”沒有這樣的意思。“基”,原指房屋牆壁等腳趾。《說文解字》曰:“基,牆始也。”“根本”只能有一個,而“基本”可以有多個,如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有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一國兩制”,就是在以社會主義制度為根本制度的背景下運作的。“一國兩制”的構想和政治決策,本身就是服從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個根本任務而提出的。因此,只有中國憲法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法”和“根本大法”。絕不能將澳門基本法稱為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法”或“根本大法”。(中)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 王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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