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同與憲法意識(三)
憲法與基本法專家系列文章
四、澳門基本法對憲法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
所謂憲法原則,有兩個內涵,一個是指憲法本身的原則(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是指貫穿於制憲、行憲和解釋憲法過程中的指導思想。這個意義上的憲法原則,也可以稱為憲法基本原則。另一個內涵是指憲法性原則(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如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原則等。這些原則只是憲法作為根本法,調整某一方面問題的原則,而不是憲法本身的基本原則。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憲法的指導思想,對整部憲法起着提綱契領的作用。
我國的憲法學教科書通常將西方國家的憲法基本原則概括為四個:人民主權原則、人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分權原則,而將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也概括為四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原則,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這些憲法的基本原則,在澳門基本法裡也有具體體現。
第一,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原則。我國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澳門回歸後,澳門居民的政治地位發生了根本變化,憲法的這一原則也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因此,澳門基本法第21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澳門基本法第26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原則。既然承認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就必須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若無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也就無法談起。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從第33條到50條規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而且將公民的權利擴展到社會經濟方面,如勞動的權利、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以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等。二○○四年我國修改憲法,還在憲法第23條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澳門基本法第4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澳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了澳門居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澳門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人翁地位。這與我國憲法裡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是一致的。
第三,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我國憲法第5條和憲法修正案第1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治原則在澳門基本法裡有深刻體現。澳門基本法序言就明確規定,根據中國憲法制訂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第11條規定根據憲法第卅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上)
(由法務局約稿刊登)
王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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