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護的規定
父母照顧子女,在家庭倫理觀念下當然是理所當然的事。不過對於失去父母的小朋友來說,如何得到照顧呢?這情況下,法律層面上有“監護”的規定對他們作出保障。
根據《民法典》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當父母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照顧他們,例如去世、身份不明、在管理子女人身事宜上被禁止行使親權等情況下,未成年人須受監護。監護人原則上有像父母一樣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保障未成年人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上的正面發展,滿足基本生活所需、安排教育和管理財產等。
如何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的指定方式有兩種:一是由父母指定並由法院作出確認;另一種情況,當父母無指定監護人,或監護人未獲得法院確認時,便會由法院指定。法院一般會在未成年人的親戚、照顧未成年人的人士等指定一位監護人。若果沒有適合的監護人時,法院可交託給公共或私人機構,在此情況下,便由該機構的領導人行使監護權。
被指定為監護人後,除非有法定的推辭理由(例如須照顧兩名以上子女,或本身已超過六十五歲等),否則不能推辭當監護人。此外,監護的目的雖然是為了照顧未成年人,但亦不會永遠維持,一般來說當未成年人的年齡屆滿十八歲,或被收養、父母被禁止行使親權終止等情況時,監護亦會終止。
監護人會否被撤職?
假如監護人並沒有履行其監護責任時,這情況又應如何處理,從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呢?法律上對此有監護人撤職的規定。當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務的專有義務、顯示欠缺履行監護職務的能力,或因就任後發生的事實而處於有礙被指定為監護人的情況,例如沒有照顧好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教育等情況下,這時可由法院應檢察院、未成年人的血親等人聲請,在聽取親屬會議的意見後,命令對監護人撤職。
除有關撤職的規定,法律上亦有關於監護人免職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監護人可以主動請求法院免除其職務,當中包括就任後出現可推辭擔任監護職務的原因(例如擔任監護人後才出現患病、經濟困難而未能履行監護職務)等情況,這時監護人可向法院作出免職的請求。
何謂親屬會議?
根據《民法典》規定,監護權除由監護人行使,亦由“親屬會議”行使。相對於監護人,親屬會議屬於“監察機關”,它是一個監督監護人履行職務的機關。既然其名稱為“會議”,即代表是由超過一個人以上組成。
親屬會議由兩名成員及檢察院人員組成。兩名成員應從未成年人的親屬中選出,如果沒有合適的親屬時,法院有權在被監護人父母的朋友、鄰居或其他會關心被監護人的人士中選定。
除非有法定的推辭理由(例如本身須照顧兩名以上的子女、年逾六十五歲等),否則,被指定為親屬會議成員的人並不能推辭職務。
親屬會議有權監督監護人履行職務的方式。監護人須受親屬會議其中一名成員長期監督,該成員法律上稱為“監護監督人”。監護監督人應盡可能代表與監護人代表的血親親系不同的親系,除了監督監護人的工作,亦有與監護人合作履行監護,以及當監護人不在時代替監護人等的職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七七八條、第一七八一條至一七九一條、一八〇四條至一八一二條,以及第一八一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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