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被拆掉「就利欄」凸字招牌未保育就先被拆、無法恢復再現,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林翊捷認為,事件凸顯《城市規劃法》與《文化遺產保護法》體系的差異,前者是以發展為前提定規範,以此做保育便出現這樣無可奈何的「死角」。
在事件中,工務局編制就利欄地段規劃條件圖草案時,接納文化局意見,加添保留立面(包含該凸字招牌)的發展限制。惟城規會討論草案前,招牌已被無照施工拆去。事後業權人須要按原樣修復,但原樣並不包括該招牌,且對方取消條件圖申請,發展限制亦無法實現。
林翊捷表示,《城規法》體系與《文遺法》不同,是建基在一個以發展為前提的規範裡面,因此若地段不發展,不拆卸重建或改建現有建築物,《城規法》是難以作出限制和制衡。
林翊捷指出,規劃條件圖是一份批則程序的文件,即計劃重建或改建等必須要有此,但若業權人都不選擇,不再去發展,政府再多限制也是空文,無法實現,是「你奈我唔何」。
林翊捷續說:「如果你用《城規法》體系的東西去做保育目的話,就會有這樣的死位、死角!」他強調,《城規法》主要目的並非文化保育,這應由《文遺法》去做,但相關建築非評定文物等,故讓業權人「規避」了保育的要求。
至於拆招牌前或施工中,文化局等是否可做得更好?林謂,單拆一個招牌計是很快的,政府接報再派員前來實拆毀完畢,「老實講,任何一件文物,你有心去破壞佢,你都係阻止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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