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引起火警者須負刑民事責
車主循民事索償複雜
【本報消息】關閘馬場北大馬路前日發生的大型燒車案,九十部電單車化為灰燼,附近商舖、學校及車主受無妄之災,責在哪方?如何索償?律師何駿豪表示,過失引起火災須面臨刑事及民事的一連串責任,受影響人士可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追究。
致人財損失判徒刑
根據《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若過失造成火警,因而對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性,或對屬巨額之他人財產造成危險者,行為人處一至八年徒刑。
近期本澳發生多宗涉過失行為引發的火警,何駿豪指出,縱使是過失造成火警,亦會面臨刑事後果。上述所指的過失,最主要考慮是有沒有存在過錯,須檢視是否存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狀況。最典型的情況是亂丢未熄滅的煙頭造成火警,即使是非故意,亦有可能存在過失,要負上刑事及民事一連串責任。若只是一般普通的失火,已即時處理,未有產生嚴重後果,則未必會以此罪落案檢控。
無力賠償追討成疑
至於在火警中受影響人士的民事索償問題,他稱相當複雜,當找到肇事者後,若循刑事途徑追究行為人,受害人可藉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索償,做法與一般的交通意外類似。是次火警引致財產嚴重損失,行為人是否有經濟能力負擔此一民事賠償又是另一問題,但法庭上並不會作特別處理,須以債權追討。
八十九輛被焚電單車中,有的泊在合法位,有的違例停泊,會否影響索償?他提到,非法泊車是行政上的罰款問題,然而,非法泊車與縱火被燒無必然關係,“即使唔合法泊車,但無權撞佢、燒佢。”不過,民事制度衡量賠償時,會考慮苦主是否存在自身責任,若有,會扣減一部分賠償。但他認為非法泊車與被燒車兩者的因果關係不太大,除非車中放置了大量易燃物品,使火勢加速燃燒。泊車過密或會令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此亦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考慮因素,從而決定泊車人自身是否有相應的責任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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