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機構監察費規定公佈
昨日出版的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一/二○一七號行政命令,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若干信用機構於二○一六年度的監察費。
根據第三二/九三/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營運的全能業務銀行於二○一六年度的監察費如下:(1)在澳門特區設立總行的銀行以及總部設於外地的銀行分行,監察費統一為十三萬四千澳門元;(2)其在澳門特區每一支行的附加監察費為二萬四千元。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五條d項所指的不屬金融公司的非銀行信用機構,於二○一六年度的監察費如下:(1)在澳門特區設立總行的非銀行信用機構,監察費統一為四萬○二百元;(2)其在澳門特區每一支行的附加監察費為七千二百元。
根據第一五/八三/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金融公司於二○一六年度的監察費為截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繳公司資本的百分之○點三,最高金額為十五萬元。
另外,金融中介業務公司於二○一六年度的監察費為六萬元;兌換店及獲許可經營兌換櫃台的實體均為一萬六千元;現金速遞公司為三萬二千元;其他金融機構為三萬六千元。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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