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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禁毒法

2017-01-09 06:35

    修改禁毒法

    近年,澳門的販毒和吸毒案件均有所上升。據資料顯示,二○一六年一月至九月,販賣及吸食毒品犯罪同比分別增加8.9%和27.3%。對於毒品犯罪,世界各國均致力加強預防及懲治的力度。

    在本澳,規範毒品犯罪的法律主要由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禁毒法)規範。該法律實施超過六年,毒品犯罪依然有所增加,而且比較鄰近地區,澳門毒品犯罪的刑責偏低,使澳門有可能被利用為國際毒品的中轉站,故有需要檢討和完善有關法律,加強打擊毒品犯罪。

    修改“禁毒法”

    修改“禁毒法”的法案,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獲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並於同月二十八日公佈為第10/2016號法律,該法律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即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是次修改,內容主要包括提升販毒和吸毒的刑罰。修改後,販毒罪(即“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的刑罰,由下限三年刑期改為五年,最高刑期十五年不變;“吸毒罪”(即“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和“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施罪”的刑期,由原本的最高三個月,改為三個月至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吸毒罪”中行為人所持有的毒品數量,第17/2009號法律中並沒有作出規範,但修改法律後,新規定引入毒品數量限制,即是按照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附件“每日用量參考表”中,如持有超過規定的“五日量”,則不再適用“吸毒罪”,而會以“販毒罪”論處,即可判五至十五年徒刑。

    販賣毒品

    販毒一般是指出售、購買、交收或運載毒品。法律規定,不屬個人吸食且未經許可下,出售、準備出售、購買、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分發、送贈、讓與或以任何方式收受,又或不法持有毒品,可構成“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根據新修訂的“禁毒法”規定,販賣毒品可判五至十五年徒刑。如將毒品交付給未成年人,刑罰更會加重三分之一,最高判二十年徒刑。

    至於指使他人販毒,罪行與親身販毒是相同的,因為按照《刑法典》規定,故意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亦會視為正犯。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7/2009號法律及第10/2016號法律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