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涉設空殼公司承包檢察院工程
黎:不清楚涉案商人與何關係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創立犯罪集團,組織多名商人包括黃國威、麥炎泰、李君本開設空殼公司,承接檢察院逾千項批給再判上判。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作供稱,不清楚各人的私交,但其認識黃國威基於檢察院辦公室的裝修工程,何超明以司法安全為由,把保安部分直接批給黃,強調此舉經工務局同意,所有程序均有書面解釋。
至於被指控的何超明創立犯罪集團的手稿和在辦公室搜出何簽批的文件,證人說經筆跡鑑定反映兩者字跡脗合度高,但不能確定是否由何書寫。
推薦負責保安工程
助理檢察長陳子勁首先詢問黎建恩是否認識涉案多名商人。黎回應指,在何超明介紹下認識黃國威。因回歸初期檢察院需租用辦公室,遂要求工務局負責裝修工程。當時何超明以重視司法部門的保安為由,推薦黃國威負責當中的門禁和保安系統工程,強調此舉經工務局同意,且提交書面解釋。
手稿稱謂隱晦特殊
陳子勁問為何檢察院有租用李君本的車位,以及麥炎泰和黃國威的不動產。黎表示檢察官一直可以與車位業主私下商討,租用後把收據遞交到檢察院的人事財政廳報銷,強調不清楚涉案商人與何超明的關係。
助理檢察長郭婉雯向黎展示在檢察院辦公室搜出的懷疑何超明簽批文件,向黎建恩確認文件簽名和其他文字筆跡是否屬於何超明。黎答該文件由其製作再呈交何超明,簽名是何超明本人,其他筆跡則不太清楚。但根據邏輯,可推斷其他筆跡也是何超明書寫。
法庭其後傳召第三名控方證人,負責案件筆跡鑑定的司警局高級技術員。郭婉雯展示剛才給黎比對的懷疑何超明簽批文件,以及在何超明大潭山一號書房找到的手稿。
手稿出現懷疑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成員之間的特定化名,包括“領導”、“小財”、“隊長”(起訴書分別指是何超明、黃國威、麥炎泰),以及銀行、財產和大廈名稱,還有“東方廳”、“我們也佈防、溝通”、“ 指定公司無問題,檢察院工作特殊”、“本”、“我有恩於他,華叔之徒弟”等。
筆跡脗合未證何簽
證人供稱,經字跡鑑定後,該份文件與手稿的部分字跡可以用“極接近”、“肯定接近”等描述,總體結論是兩者出自同一人手筆。何超明在庭上補充指,兩份材料都不確定是他本人,結論有何用?合議庭主席岑浩輝則說,被告不能質疑證人。
庭審下周一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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