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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非刑事化不可行

2017-01-21 07:30

【特訊】衛生局聯同金融管理局就即將生效的《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昨舉行業界講解會(見圖),出席的立法會議員李靜儀,在會議前代表某部份業界人士就《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提出了8條問題,當中包括要求醫者免刑責、確定醫鑑會法律地位、對“濫告”適當處罰以及保險制度等,衛生局代表在會上對該書面提問作出詳細解答。
針對爭議較大的醫者免刑責要求,衛生局代表指出,《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法律的規定不妨礙根據適用的法例對責任人追究其倘有的紀律及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事實,有可能使行為人因此而負上刑事、民事或紀律(行政)責任。這三種法律責任各有不同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不能互相取代,也不是本法律所能包攬或免除的。事實上,澳門的刑法體系,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每一種罪名和刑罰都有明確規定。“醫療事故非刑事化”的訴求不僅僅在澳門,在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亦不可行,遭到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學界的抨擊。
衛生局代表強調,醫學界肩負著消除傷病、促進健康的重責,正因為考慮到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高風險、高服務要求的特徵,才會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專門制定一部特別法(《醫療事故法律制度》),並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獨立且專業的調查和技術鑑定,藉此幫助醫療服務提供者釐清其責任所在。同時,設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為解決醫療糾紛提供另一途徑。
而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是法定組織,由資深醫學和法律專家及顧問組成,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預,獨立進行調查,以確立事情的真相,已具備一定的法律地位。然而,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經調查分析後制作的報告書只是一份技術意見,並非法院的裁決書。澳門是法治地區,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不能凌駕司法機關之上,不能〝以鑑代審〞。法院審理任何案件,呈堂的證據材料都必須審查,醫療事故鑑定報告亦不能例外,其是否為法庭所採信,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的質證和辯論,由法院自由評價,法官須按其就每一宗事實之審慎心證作出裁判。
至於擔心出現“濫告”的問題,衛生局表示,若發生患者“濫告”的情況,醫療人員可根據《刑法典》第329條「誣告」(任何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司法機關的處罰,而以任何虛構的事實向當局作出檢舉或以公開揭露,又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即構成誣告罪),或透過民事途徑向相關人士追究責任及賠償。
在之前的講解會期間,有很多業界反映因強制責任保險法規仍未頒佈,擔心趕不及在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生效前購買保險並提議可否設六個月的過渡期,政府方面曾作出積極及深入的研究,但基於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條文規定,所有配套法規(包括強制醫療責任保險行政法規),必須於2017年2月26日生效及執行。因此,政府會積極協調醫療業界與保險公司跟進有關購買保險的工作,配合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