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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新年買糖果須知

2017-01-23 06:35

    迎新年買糖果須知

    還有數天就到農曆新年,市面上已經推出了不少賀年貨品。雖說“年年過年,年年過”,家家戶戶又會忙碌起來。做媽媽的,會預早為孩子添置衣物,買賀年食品;做爸爸的,會準備封“利市”,又或去花市買盆桔,放在家裡寓意大吉大利;如果要到親戚朋友處拜年,家人還會到超市或士多買幾盒賀年糖果。不過,正所謂禍從口入,如果不小心選購糖果,甚至是過期的食用禮品,別人收到後因為吃下而令到身體不適,自己對此亦會感到內疚與擔心。故在選購任何食品時,大家都要份外留神。

    法律對預先包裝食品的規定

    對於一些糖果禮盒、盒裝飲品等,由於在出售前已預早包裝,人們單憑肉眼可能不足以了解包裝內的食品狀況,所以只有掌握多一些關於食品的資訊,例如食品的來源地、食品的成份及可供食用的對象等,才可保障食用者的健康。

    其實在選購食品時,大家不單要留意食品的基本保存期限,亦要注意食品包裝上標籤的其他內容。按照規定,在預先包裝食品(包括飲品)的標籤上,除了有效期外,還須印上有關產品的若干資料,包括出售名稱、成份名目(包括食品的所有成份及添加劑的特定名稱)、標籤負責人或進口商的姓名、商業或公司名稱及住址等。如食品並非本地生產、在保存或使用上有特別條件,又或如不說明如何使用,會對食用者造成妨礙時,則還要分別加上原產地國、保存或使用的特別條件及使用方法。

    食品標籤上保存期的解讀

    大部分消費者購買食品,通常會注意食品的保存期限,因為食品因過期變壞,食後導致身體不適,後果可以非常嚴重。其實,食品標籤上的基本保存期限是以阿拉伯數字按日、月、年順序載明,例如印上“11 12017”,就是指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不過,月份的指示其實亦可以葡文或英文來標明的,但須符合以下標準,即如果食品保存期少於三個月,則只須指出日及月(例如11 Jan),如在三個月至十八個月內,則只須指出月及年(例如Jan 2017)。

    隱藏有效期的效果

    如果市民發現有店舖出售隱藏食品有效期(例如用價錢貼遮蓋)的食品,甚至是過期食品,應該向店舖的負責人反映有關情況,看看是否因為疏忽等原因而導致這樣的問題出現;如果店舖仍置之不理,則更應進一步向經濟局、消費者委員會等部門投訴,以便該等部門能適時採取措施處理。

    至於在印上基本保存期限的標示處貼上另一標貼,或以其他使消費者難以閱讀或阻礙他們閱讀的方法,把該期限隱藏或掩蓋,有關人士(如該店主)最高可被罰款一萬澳門元。此外,展示或出售過期食品的人士,最高亦可被罰款一萬元。對於所有違規出售的食品,將被扣押與充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0/92/M號法令第7、18與第19條。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