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規定三情況才處以刑罰
律師:“虐狗案”定性行政違法正確
【本報消息】司警人員虐待狗隻事件尚未平息,治安警察局公關處長趙崇遠表明,當日涉案人並非不配合警方執法,他是聲稱“有嘢做”,待翌日再進行詳細口供和筆錄,重申是所有行政違法行為人的權利。司警公關處長鄭寶湘亦表示,正因其是警員身份,因此還需在行政訴訟之外再執行內部紀律程序調查,絕無包庇。
法律效果需時評估
昨日早上在黑沙環公園舉行的澳門論壇討論司警人員虐狗事件,立法議員宋碧琪、民署動物檢疫監管處長徐裕輝、犬隻行為訓練師包文俊、律師趙崇明,以及鄭寶湘、趙崇遠等嘉賓出席。現場有澳門動物福利會代表不滿,既然證據確鑿涉案人是要將狗隻置諸死地,但因狗隻未死就判其只是行政違法不合理,“如果有人將另一個人掟落街,但個人未死,唔通連意圖謀殺都唔算?”亦有觀眾直言,司警作為執法人員有公權力,行為應有更嚴格的監管,事件予人感覺該司警行為很暴力,難令人信服。
宋碧琪指出,政府提交的最初文本就規定,虐待動物導致造成殘疾、失去重要器官、死亡三種情況才處以刑罰,當時立法會沒有太大的爭議,審議法律期間亦有廣泛諮詢團體意見。法律僅實施了三個月,到底整套法律的效果是否彰顯,還需要時間評估。不過包文俊認為,動保法實施三個月,發生虐待事件已經三宗,是否反映阻嚇力不足?值得探討。
紀律調查絕不包庇
趙崇遠稱,由於現場判斷狗隻沒有表面傷痕,涉案人行為未達刑事成份,因此其無須即時到警局接受問話。而涉案人亦沒有不配合執法,其當日是聲稱“有嘢做”,翌日再到警局。一般情況下,所有行政違法人士均可另擇日子筆錄。
對於社會擔心警方“包庇自己人”,鄭寶湘強調,正因為涉案人是紀律部隊成員,因此在行政處罰外,更須接受獨立的內部紀律程序調查,調查結果將通報紀監會或上載保安司長辦公室“警鐘長鳴”網站。涉案人最終可能會被罰款、停職,最嚴重會撤職。
拍攝者或觸犯法例
趙崇明指出,現場見到被虐狗隻仍識行識走,定性行政違法是正確的。根據傳媒報道,涉案人聲稱會追究拍攝影片人士。他稱,當社會討論虐待動物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件是否太高的同時,也要討論錄製、拍攝觸犯法律的門檻是否太低。《刑法典》有訂明不法錄製、拍攝照片罪,罪行屬於半公罪。現今人手一機,人人都有機會觸犯法律。至於警方發佈當事人的道歉信,趙認為若涉及公共部門範圍的事宜,做法亦無不可。
徐裕輝稱,涉案狗隻目前身處狗房,身心無大礙。若有關被調查人士配合行政處罰程序,有望在一至兩個月內完成。當事人可以在臨時措施解除後申請取回狗隻,但會充分考慮各方因素才能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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