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幸捷:楊俊傑入職違反程序
租竹灣豪園按黎建恩意思草擬建議書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昨續審何超明案,前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鄭幸捷第二日作證。她表示,何超明姨甥楊俊傑入職檢察院過程違反一般程序,繞過人事財政廳,自己草擬的建議書都是按前檢長辦主任黎建恩意思。
控方昨提出何超明姨甥楊俊傑的入職程序反常地繞過鄭幸捷管轄的人財廳,鄭承認沒參與是次招聘,她認出聘用合同草稿中的“可以”二字是何超明字跡,但為何最終簽批文件的是代任而不是何超明,她不知道是否因何出於迴避所致。
鄭幸捷指除司法文員外,檢察院不會登報請人,人員都為自薦入職,涉及採購同事多數經由黎建恩甄選。回歸後組建檢察院初期,她亦曾介紹人入職檢察院。
她說黎建恩曾告訴她不要到獲多利十六樓,於是向下級轉達,自己理解為司法輔助廳因辦案有保密需要,多年來主要由一位司機傳遞之間的文件。她不知道十六樓存在教員休息室,只是早年因辦培訓活動到過十六樓兩次。
何超明則認為聘請楊俊傑時並沒繞過人財廳,不然合同草稿中黎建恩寫下的“在合同中列明工作性質”由誰處理?此外,司法輔助廳在獲多利十六樓,配有司機;但人財廳在皇朝廣場七樓,沒有司機,因此曾聞言人財廳要求司法輔助廳的司機來取文件。
何超明又被指為滿足私慾,用公帑租下位於路環的竹灣豪園作為檢察院招待所自用,鄭幸捷起草當年的建議書,但她說包括租用原因、租金都是按黎建恩意思所寫,聽同事講曾接待香港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廣東省檢到竹灣,江樂士因有意在澳門置業,到場“睇環境”,自己則會安排外賓入住酒店,未試過住竹灣。
控方繼續問她與黎建恩在採購問題上的爭拗,鄭指其管理採購服務時要求按“採購法”辦事,但黎建恩經常以緊急、保密為由指定公司,要求免公開招標,長期下來,自己以為理由不充分,曾向對方反映。她不知道那些已指定的公司如何甄選出來,事先已由綜合管理組做好,自己則延續原來服務。
此外,鄭幸捷強調若檢察院司法官家屬陪同到外地開會,家屬的食宿費、到會場的註冊費均需自費,會按“人頭”除開,檢察院會支付家屬“使費”的僅限培訓班活動。就檢察長夫人的外出費,若有正式的行政長官批示,費用由檢察院支付。另由於檢察長經常突然出訪外地,為防出外開支不夠,會預先預留款項,因此不會出現出差費不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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