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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從業者須向客戶提供清晰的不動產資訊

2017-01-26 01:00

因應本澳近期有多個新建成樓宇或樓花開售,房屋局提醒房地產中介人有責任以清楚及客觀的方式,向客戶提供代理不動產的資訊,包括樓宇的業權狀況、價格及付款條件等,倘客戶購買樓花,房地產中介人亦應向客戶提供土地批給租賃資料,並提醒購買樓花之風險。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自生效以來,房屋局持續透過巡查方式對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進行監察,並透過不同的渠道作廣泛宣傳,以加強房地產中介從業者對法律法規的認識,從而提高其守法意識。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之規定,房地產中介人有義務從與其訂立合同的客戶取得關於不動產的資訊,尤其不動產的法律狀況、特徵、價格及付款條件,並將該等資訊以清楚、客觀及適當的方式提供予其他客戶及利害關係人。

同時,房地產中介人亦有責任向客戶及利害關係人提供不動產的資料,如:業權狀況、責任或負擔、實用面積及建築面積、樓齡、落成年份、用途、土地的性質、使用年期,以及業主聲明。此外,倘房地產中介人銷售樓花時,應向客戶提供土地批給租賃內容,包括臨時批給、確定批給或土地批租期等資料。

倘市民發現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涉嫌存有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之情況,可親臨房屋局離島辦事處(澳門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或致電房地產中介業務查詢熱線(2850 0390)作出舉報。

政府消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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