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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大媽涉槍案二審改判緩刑 被告解除羈押回家過年

2017-01-27 01:28

【香港中通社1月26日電】天津大媽趙春華擺氣球射擊攤獲刑一案取得新進展。央視網1月26日報道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認為趙春華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綜合考慮各種情節,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依法對趙春華解除羈押措施。
2016年10月12日晚,趙春華在擺設射擊攤位時,被正在巡查的天津市河北區警方抓獲。現場共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後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其中6支為槍支。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趙春華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宣判後,趙春華委託律師徐昕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趙春華明知其用於擺攤經營的槍形物具有一定致傷力和危險性,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購買獲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觀故意。趙春華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情節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慮到趙春華非法持有的槍支均剛剛達到槍支認定標準,其非法持有槍支的目的是從事經營,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二審庭審期間,其能夠深刻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等情節,法院故酌情對趙春華予以從寬處罰。
《新京報》26日消息稱,庭審結束,趙春華代理律師徐昕在朋友圈發佈致謝文章。徐昕文中稱:站在當事人利益至上原則,這個判決,比一審的判決,多了一些人情味,趙春華可以回家過年,和女兒家人團聚。
但他與另一位辯護律師斯偉江仍對判決趙春華有罪表示遺憾,並呼籲官方能明確出台槍支的標準,對槍支進行分級分類立法管理。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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