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得接辦價格低於成本遊澳行程
旅局修法遏零負團費
【本報消息】旅遊局長文綺華回覆議員關翠杏關於打擊“零負團費”的書面質詢時表示,在修改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法例的過程中,綜合收集到的意見後,在法案建議加入針對“零、低團費”及相關情況的條文,規定旅行社不得接辦所收價格低於服務成本的遊覽澳門行程,違反有關規定將被處罰。目前,有關法案已進入立法程序。
文綺華表示,旅遊局恆常於各出入境口岸及旅遊景點巡查,並於節假日等旅客入境高峰期加強巡查,依法打擊違規活動。去年旅遊局於出入境口岸和旅遊景點巡查一千四百○一次,實地抽查三百二十三個內地赴澳旅行團。
去年收六十七投訴
旅遊局在處理旅遊糾紛過程中,會查證事件起因,倘發現本澳旅行社或導遊作不規範行為,必依法提起制裁程序。倘事件涉及內地旅行社,旅遊局亦會通報內地旅遊主管部門,以便跟進。去年旅遊局接獲六十七宗內地旅行團旅客投訴及求助個案,當中一宗涉及本澳旅行社和導遊在操作過程中違反現行法例規定的情況,已提起制裁程序;同一期間,有五宗個案涉及內地旅行社而需向內地旅遊主管部門通報。
文綺華強調,最有能力維護旅客自身利益的就是旅客本人,故旅遊局持續進行面向旅客的宣傳教育工作,包括製作小冊子和宣傳短片,教育旅客理性消費,讓他們認識到低價或“零團費”旅行團無法提供優良的旅遊服務,並提醒旅客謹慎選擇有質量保證的旅行團。除行業監察和宣傳教育工作外,旅遊局最近亦推出“旅行團網上投訴系統”,方便投訴人隨時隨地舉報;同時,透過專頁有系統收集投訴資料,有助局方在接收投訴的同時取得充足資料,促進投訴處理效率。
導遊旅社須簽合同
至於旅遊巴司機和導遊等旅遊從業員長期處於薪酬低,靠回佣、拆帳等方式工作和維持生計,當局有何措施改善及支援?文綺華指出,導遊職業保障方面,現行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法規規定,導遊必須與旅行社存有合同聯繫,此規定對導遊有一定保障,因為導遊可在合同內載明應有的薪酬待遇,與旅行社協商一致後才提供服務。同時,法例亦明確禁止旅行社向導遊要求或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並規定導遊向旅客提供服務,應收取報酬,以保障導遊的合法權益;但這些規定的監察必須有賴於導遊的舉報及舉證才能實現。
一如其他旅遊從業員,旅遊巴司機的薪酬待遇等事項受現行《勞動關係法》規範。當局在對任何一個行業提供支援措施時,須配合整體發展政策作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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