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非永久居民
終院判澳人養子無永久居留權
【本報消息】行政法務司司長不批准一對葡籍本澳永久居民夫婦為養子申領永久居民身份證,但決定被中院駁回。行政法務司司長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合議庭指出,收養關係在養子出生時並不存在,養子當時的父母均不是永久居民,那麼其不會在澳連續居住七年而取得永久居留權,裁定上訴得直。
案情指二○一一年時,當事人由無居留權的非葡籍外國女性和身份不確定的男性所生,後來被一對葡籍本澳永久居民夫婦收養。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基本法第廿四條以多個屬性因素為根據給予居留權,包括利害關係人的國籍(中國籍、葡國籍及所有其他國籍),利害關係人的出生地,至少連續七年在澳門通常居住,利害關係人的親子關係。
若一個在澳門出生的中國人,如果在其出生時父母尚未取得居留權,那麼此人也沒有永久居留權。本案當事人出生時,其生母不是永久性居民,其生父身份不詳,當中生物學上的親子關係才是當事人出生時存在的關係。
根據當前法律,沒有任何規定允許收養的效力追溯至出生一刻,本案中的收養關係在當事人出生之後三年多才發生。如果當事人的親生父母只在澳門逗留,例如為非本地勞工、旅客或是非法逗留等,那麼將不被視為於澳門居住,也就是說,當事人也沒有澳門永久居留權。因此,討論基本法是否將養子女等同親生子女是完全無用的,因為根據相關規定,本案所涉及的並不是這個問題。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上訴勝訴,撤銷中院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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