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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潔貞促完善資料公開制度

2017-02-08 06:35

    明確“機密”定義   保居民知情權

    黃潔貞促完善資料公開制度

    【本報消息】議員黃潔貞認為,政府部門的資訊公開程度低一直為外界所詬病,當局雖曾表示《行政程序法典》已為知情權提供法律保障,以及會持續研究等,但並無正面回應如何解決有關問題。

    行政機關認定為“機密”的事項,均可拒絕公開相關資訊、數據及研究報告等,難免令外界產生不必要揣測,不利居民監督政府施政。

    報告逾期立法受阻

    以日前行政長官批示制訂《關於公開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成效的指引》為例,凡“考察”和“研討會”的出外公幹,負責組織的公共部門及實體必須在六十日內在網上公開成效報告,以減少社會憂慮公帑被濫用的情況。但指引中同樣准許部門用“機密”方式申請豁免公開,而何謂“機密”又未有明確定義,外界擔憂會削弱指引的效用。另外,當局曾回覆她的書面質詢表示,《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各部門在進行政策諮詢後,需於一百八十天內公佈諮詢結果,保障居民知情權,以及向公眾提供適時及充分資訊。但事實上,如以往性騷擾立法等諮詢並無在規定期限內公佈,令後續立法進度受阻。為此,當局有必要思考如何完善有關資訊公開的制度,以提升政府形象。

    擴公開範圍助監督

    她再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當局交代有關開放資料中的“機密”定義為何?如何避免有關機制被濫用?未來政府如何確保《關於公開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成效的指引》或《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等涉及資訊公開的規定,必定得到落實?

    同時,《關於公開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成效的指引》指公開有關資訊是為了促進公眾與政府溝通並參與政策討論,提出具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對同樣涉及公帑支出的調研報告,以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數據及研究等,未來會否制訂相同的指引,開放讓公眾監督成果,回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