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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擬將 強迫受害人親自手淫列性脅迫罪

2017-02-08 13:45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會議連續第二日細則性討論《修改〈刑法典〉》法案,今日(8日)主要討論當中的「性脅迫罪」,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刑法典》原來條文只規範行為人強迫被害人忍受或進行「重要性慾行為」才屬觸犯「性脅迫罪」,但不包括強迫受害人自己進行「重要性慾行為」,例如強迫受害人親自手淫,現時法案建議訂明「重要性慾行為」同樣可由被害人親自作出。

另外,法案建議新增「加重性脅迫罪」,即強迫被害人忍受男性性器官以外的物件或身體其他部分,插入被害人的陰道或肛門。鄭志強表示,這類行為的嚴重程度等同於性交、肛交和口交,故「加重性脅迫罪」的刑罰與「強姦罪」一樣為三至十二年徒刑。

鄭志強稱,有議員提出為何不把用其他物件侵犯受害人的行為拼入「強姦罪」,他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傳統觀念為男性陽具插入受害人陰道或肛門屬「強姦罪」,但政府對此持開放態度,重點是能處罰這種行為及保護受害人。他指,委員會有不同看法,「固有關觀念係啱,但隨著社會開放和情況變化,有啲國家已經將佢列入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