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訂案增性騷擾罪
委員倡納以物件接觸被害人身體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審議的修改刑法法案,建議引入性騷擾罪。主席鄭志強會後指委員認同政府的立法取向,但在違背被害人意願下帶有性意味的以物件接觸被害人身體則未有清楚規範,條文僅為“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委員會認為需要進一步明晰,交法律顧問完善。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十時半審議《修改〈刑法典〉》法案中的性騷擾罪條文,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法務局長劉德學等政府代表列席。鄭志強表示,社會訴求“非禮”行為沒正式的刑事罪狀,今次修法將填補法律空白。政府代表一再強調目的可加強刑事保護受害人,適當懲治犯罪行為人,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委員認同政府的立法取向。
語言騷擾不納該法
他指出,新罪不論性別為何,在違背被害人意願下作出“性方面的身體接觸”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排除言語性騷擾入罪。在與政府交換意見時,委員提出以物件接觸他人身體是否包括在內,是否只限於身體與身體的接觸?委員認為根據政府立法原意,強迫性的物件接觸身體亦應列入性騷擾罪範圍,就如將強迫性的非陽具插入體內列為加重性脅迫罪,實際生活亦可能發生,因此必須進一步清晰條文,會交由雙方法律顧問完善。
倡性騷擾列半公罪
法案建議性騷擾罪列為半公罪,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鄭志強表示,政府還建議若被害人為十六歲或以下的未成年人,基於被害人利益或特別理由,在無提告訴下,檢察院須開展訴訟程序,可加強保護未滿十六歲的被害人。
委員會安排下周開兩次會,續審兩條新罪,即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以及加重情節、刑幅調整、犯罪性質等技術條文,預料會完成第一階段討論,及後待雙方法律顧問完善文本。委員會並要求顧問於三月底前交出文本,再續下一階段工作。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