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從未以司法官身份介入案件偵查
沉香起訴內容增四事實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何超明案昨在終審法院續審,上午傳召兩名檢察院職員,其中何的前秘書在回答何超明攜家屬歐遊的機票預訂時,由於另案被告與她有親屬關係,其後控方放棄證人。另外,法官宋敏莉在沉香的起訴內容中增加四個事實,包括何超明從未以司法官身份介入案件偵查,以及為扣押物檢查或鑑定做書面筆錄等。
二○○五年入職檢察院的林姓司機供稱,只負責送交皇朝廣場七樓(何超明從前的辦公室所在樓層)及獲多利十六樓(該樓層設有“教員休息室”及司法輔助廳辦公室)的文件往來,未見過其他部門同事直接送交文件到十六樓。
涉另案控方放棄盧
第二名證人盧少蘭九九年入職檢察院,曾擔任何超明的秘書,○五年何超明攜家屬歐遊的機票經她手預訂,助理檢察長郭婉雯問何有否指定涉案公關公司,盧回答何曾講過一間旅行社,經控方再三追問,盧承認曾經向公關公司訂機票。
其後在法官提醒下,由於另案被告麥炎泰是盧少蘭的姐夫,她拒絕作答涉及麥的所有合同判給及有組織犯罪部分。助理檢察長陳子勁強調只集中詢問何超明如何指使她訂機票,但遭律師梁永本反對,指此問題不可避免牽涉麥被起訴事實,陳子勁繼而稱為免造成混亂,決定放棄證人,透過其他書證及證人也能達到證明事實的效果,令上午庭審提早結束。
四事實對裁判重要
何案主審法官宋敏莉在上午庭審最後表示,經聽取證人證言後,認為關於沉香的起訴內容適合增加四條事實,包括第一宗沉香案自立案偵查至提出控訴由檢察官胡曉一人全權負責主理,第二宗案則先後由胡曉及檢察官劉因之負責主理,在上述卷宗內,何超明從未以檢察院司法官身份以書面批示形式介入上述兩個偵查卷宗或決定取代胡、劉而親身介入主理偵查,卷宗內亦不存在任何由何超明以司法官身份主持或作出對上述案件的扣押物進行檢查或鑑定的訴訟行為所做的書面筆錄。
宋官增加事實依據是刑訴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即這四條事實不影響實質變更,僅為對案件裁判重要,但起訴書中未描述內容,並不等於提出檢舉,以便檢察院就新事實追訴。
接待文促會屬職權
另外,早前庭審有證人表示檢察院與北京中華文化促進會有往來,遭質疑檢察院與文促會的關係,何超明昨主動解釋該會是國務院文化部門的下屬機構,組織兩岸四地社會、文化、經濟、法律的交流合作,其以檢察長身份先後經兩位特首委派出任代表澳門特區政府的顧問,對方亦曾經在澳門舉辦論壇及頒獎禮。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行政法規也規定檢察院有負責對外交流、接待來訪等工作職權。
沉香的案情提及,一四年海關揭發兩宗走私沉香案,海關定性為行政違法,惟稀有的沉香疑引起何超明興趣,在他指示下沉香終送到檢察院扣押,部分則涉被他抽起私自收藏,被控一項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
庭審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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