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溪錢”按舊規惹議
【本報消息】《刑法典》修訂法案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新罪,把生產、銷售及散佈未成年人色情物品行為刑事化,列為公罪,可處一至五年徒刑。但一線之隔,十八歲或以上的成年人士色情單張,隨處可見,警方執法困難,卻依舊維持現狀,並不修法。
法案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凡引誘十八歲以下人士參與色情表演、錄製色情照片及影片,又或者生產、銷售、進出口、散佈、展示未成年人的色情物品,均列為公罪,可處一至五年徒刑。三常會擔憂,現時網絡資訊發達,若居民無意間在社交媒體轉發到涉及兒童色情網頁或圖片,會否亦觸犯法律,將與政府再討論。
按淫媒入罪冇共識
至於現時周街派發的色情單張,日後會否列入規管?鄭志強表示,該些色情單張上的人士未算未成年人,故不在是次修法範圍內。坦言政府於諮詢時期曾建議把散佈色情單張列為淫媒罪,但司法界及法律界擔憂帶來負面影響,政府衡量後決定不修法,維持現狀。
保安部門曾抱怨,色情單張屢禁不止,仍因執法難,因色情定義不清,致檢控率低,加上刑幅僅六個月或以下徒刑,缺乏阻嚇力,建議修法遏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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