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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等三新罪可加重刑罰

2017-02-17 06:35


    性騷擾等三新罪可加重刑罰

    三常會認同半公罪特別條文加強保護未成年人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與政府官員細則性審議《刑法典》修改法案。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引入“性騷擾罪”、“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三項新罪,若出現加重情節,尚可以加重刑罰。

    會議昨早十時舉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三常會認同政府對三項新罪的刑幅安排。按法案建議,性騷擾罪、與未成年人的性交罪及與未成年人的色情物品罪等三新罪,若出現加重情節,除原有刑幅外,當可以加重刑罰。

    加重情節列舉如下,行為人患性病、被害人未滿十六歲或屬無能力又或屬能力低弱人士等,可加重三分之一刑幅。當兩個或以上行為人同時強姦被害人,可加重三分之一刑罰。而引致被害人懷孕、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自殺或死亡,則加重二分之一刑罰。

    關注半公罪提訴

    另外,不少半公罪的性犯罪需要提訴才會進入刑事程序。現時十二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檢察院代為提訴,十六歲或以上的居民亦有權自行提訴;但十二至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依靠親屬提訴,卻多數都不了了之。鄭志強表示,現時法案建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如被害人年齡介乎十二至十六歲,即使是半公罪,檢察院都可開展刑事訴訟程序,形容是“較特別的條文”。

    憂罪行刑幅不配

    三常會基本認同政府修改刑法典的方向,但擔憂不同的罪行刑幅出現不匹配情況,如“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可處一至五年徒刑,但“姦淫未成年人”則處四年徒刑,感覺姦淫罪輕過色情物品罪。又如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的嫖客處三至四年徒刑,與其他罪相比是否過重?政府及立法會的法律顧問將進行討論,完善工作文本後,於三月底再交給委員會討論。委員會並建議政府明確法案生效日期及考慮需否設過渡期等。